湖南长安网8月15日讯(通讯员 周舟 王之琪)“周所长,我把老母亲从养老院接回来后,没人管了!”几日前,上麓村村民张某(化名)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调解人员反映道。
原来吴老太(化名)今年80多岁,膝下有三子二女,本来是到了享福的年纪,但是几年前老伴去世后,吴老太就住进了养老院,最近不慎摔倒受伤,生活难以自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建议家属将吴老太接回去休养。可是吴老太的大儿子张某(化名)把吴老太接回家后,几个兄弟姊妹却在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故出现了开头一幕。
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往吴老太居住地时,只见一名脸色苍白的老人家,环抱着自己孱弱的身体,安静的躺在床上。调解员当即和派出所联系,找到老人的五名子女,联合开展调处工作。
【资料图】
在面对面调处过程中,五子女就对老母亲赡养,谁照顾得多、谁没出力的问题争吵不休,一度情绪激动。五兄妹各说各的难处,表示都没时间来照顾母亲。三兄弟认为两个妹妹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任何义务,两个妹妹则异口同声:“我们都嫁出去了,照顾母亲还是我们的事?”
工作人员充分听取了各自的意见后,严肃说到:“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会因为有暂时的生活困难就免除,也不能因为忙工作或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就不承担。张老太现在年迈又受了伤,生活难以自理,如果你们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老人家发生意外,很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关爱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年幼时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父母年迈了子女也应当回馈以关心、爱心。希望五兄妹不要因为一件“本应当做的事”反目成仇。五位当事人在说法、释理、讲情中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经过详细讨论,确定了轮流赡养的方案。
以案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所有子女均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虽然各地风俗有差,有时具体情形不同,但法定赡养义务不会当然随着外嫁而消灭。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他人受损,可能将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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