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②部分或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②契税完税凭证。
3、(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①买卖契约(房改售房审批材料);②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①拆迁协议;②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
5、(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竣工的,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已经竣工的,提供建造(翻建)后的《不动产权证》。
6、第十四条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还贷委托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指定还款银行卡,与公积金中心、借款银行签订《委提协议》。
7、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8、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
9、本条所指直系亲属,仅指购建住房职工、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10、扩展资料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各类住房贷款本息及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及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11、第十七条职工因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需签订《委提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贷款银行为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直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委提协议》。
12、(二)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先到该银行指定网点签订《委提协议》,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录入系统。
13、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14、还贷委托提取签约、变更、解除不得代办。
15、参考资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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