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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法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界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2、 2,实际操作:“起算日”为,加上查补税额后实现应缴税金的次月11日(考虑顺延):“止算日”为,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列明:偷税数额、查补税额、滞纳税款及到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应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以便征收机关从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分段计算加收。
3、 3,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自2006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0月25日,相加计算得:12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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